对监测报告的审核是保证其科学性 、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对辽宁环保监测报告的证据能力认定主要围绕报告的制作过程是否规范 、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两个方面展开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 ,环境监测报告的制作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即监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 ,是否具有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 ,取样 、检验等参与监测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 。
第二 ,监测设备是否合格有效 ,即所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是否具有计量检定书或校准书 ,是否在仪器设备的有效期内 ,监测报告中列出的仪器设备的型号 、编号是否与检定证书的记载一致 。
第三,取样 、分析等监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即是否按照法定样本提取方法与程序固定待测样本 ,是否针对待监测污染物的不同按照不同的监测标准及方法进行监测 ,监测过程所使用的各类化学试剂要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四 ,监测报告制作是否规范 ,即是否加盖监测机构印章 ,是否经过编制 、审核 、签发等程序并由相关人员签名 ,监测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