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评发布第十三条千峡湖区域维护开发建造项目须契合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所断定的发展方向 、方针定位和空间布局要求 。县办理处应牵头相关部分积极策划一批严重项目 ,清晰项目布局和建造时序 ,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 。归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报市管委会存案 ,进行招商引资的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严重运营性建造项目或跨县域建造项目 ,市管委会应安排县办理处 、市县相关部分咨询证明通往后 ,归入项目储备库 。
第十四条千峡湖区域的土地 、矿藏 、森林 、水域 、码头及船只等运营性资源的开发运营实施市场化装备 ,按“揭露 、公平 、公平”的原则 ,通过有偿出让的方法断定开发权和运营权 。
辽宁环评发布第十五条千峡湖区域范围内服务业 、出产基地和公共配套设备建造以及村庄建造规划等项目的用地选址 、水保计划 、环评计划批阅时 ,批阅部分须征求县办理处定见 ,跨县的建造项目须征求市管委会定见 。
第十六条千峡湖区域内建造项目的选址 、布局 、高度 、体量 、造型 、风格 、色彩等 ,应当与千峡湖区域景象环境相和谐 ,与《总体规划》方针定位相一致 。在项目建造过程中 ,出产建造单位要实在实行生态环境维护义务,不得危害自然景象 ,对造成损坏的景象 ,应安排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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